2007年1月1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四版:法趣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律 智慧
英国最高审判机关审理洞穴爆炸案
徐爱国

  苏格兰爱丁堡邮政局的职员在地下施工铺设电话线。5点钟的时候,他们喝茶休息,洞口敞着,无人看管。一个8岁男孩和一个10岁的男孩发现了无人看管的地洞,他们沿着连着提灯的绳子,进入到了洞内。当他们回到地面的时候,他们不小心把提灯掉进洞里,提灯摔裂导致煤油挥发,煤油气体遇到火焰发生了爆炸。8岁的休斯被严重烧伤。
  休斯对邮政局提起诉讼。苏格兰法院做出了有利于邮政局的判决,理由是煤油挥发和爆炸属于不可以预料的意外事件。此案最后上诉到了贵族院,也就是英国最高审判机关。
  法官认为,邮政局工作人员没有看管好敞开着的地上洞穴,这是错误的。如果他们做了他们应该做的事情,那么这个事故就不会发生,这也是清楚的,我们应该能够认定他们对休斯负有注意的义务。然而,休斯没有能够得到赔偿,如果因为不可以预料而排除被告的责任,而不管被告对原告未尽到他应该尽的义务,那么就是不合理的。
  法官还认为,初审法院得出的结论是该事故系不可以预料,其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爆炸的不可预见性,因为它以特殊的方式发生。下级法院所关心的这个问题是非本质的要素,也就是说爆炸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。而且,他们的推理方式也是错误的。爆炸是烧伤的惟一原因,但是烧伤可以由煤油气引起,也可以由火焰引起,不管是哪种情况,这都是一个烧伤的案件。简单地说,烧伤是具有潜在危险的煤油灯所导致。
  此案最后以原告胜诉告终。